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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
刚刚,广东传来一个消息 个人账户一旦收入过大 马上会被清查 所有企业要注意 这样的方式可能会触犯法律 一 最近又有一起巨大虚开案件引发关注!经原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检查,发现广州市荣森服装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45.2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45.22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22.61万元的行政处罚。 看到了吗?前几年的帐,一样能查到底! 财务会计和老板们注意了!2019私户避税行不通了! 二 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办法》加强了对人民币的管理,加强了对交易汇款的检测,并且要求金融营业机构都要设立反洗钱岗位。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从此以后,一旦有大额交易发生,金融机构就会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送一份报告。 如果是现金交易的话,金融机构是要将这份报告交到当地的支行,再转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也就是说只要有大额交易,2个工作日内日,中国人民银行就会有你的交易报告。 (解决办法在最后,一定要看到底) 大额交易的规定 在《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这些金额。 三 案例 骗税弄虚作假,江苏256家虚开企业: 一次性被移送司法机关! 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一次性公布了256家重大税收违法的企业,全因虚开发票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原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将这256家企业全部移送司法机关。 行动 4月19日,北京税务、公安等四部门 召开联手打击虚开骗税会议! 会上明确四部门将深化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分析研判,统筹打击任务,加大打击力度,2019年打击骗税虚开呈高压态势。财务和老板注意了!!! 行动要点: 1.虚开发票的稽查将是四个部门一起行动!!!公安的侦查能力、税务的大数据系统、金三系统,银行资金流水调查能力,让违法的人无处可逃! 2.此次专门强调确保查处涉案户数大于去年!准备接招吧!!! 3.文件看点是人行将提供资金查询。涉案资金往来及银行账户都跑不了,这里重点强调一下,银行账户不仅仅是公司账户,参与虚开的个人账户也将被清查!!! 案例 私户避税的案例 以身试法,人财两空 案件经过 1、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祥耀担任本辖区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黄祥耀被抓获。2018年4月9日,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825630元。 2、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祥耀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因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祥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3、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祥耀家属代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剩余税款人民币57388元。 4、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祥耀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补缴税款人民币57388元,由法院发还税务机关。 来源湖北省武汉经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鄂0191刑初65号 提醒各位,金税三期下,没有任何银行包庇任何企业,哪怕是自己的大客户,只要发现账户有可疑,必须上报税务,因为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是银行税务共享信息! 如果银行不报,税务迟早也会查到,那性质就不一样了,那么企业在银行的哪些交易行为容易被查呢?当然是一些避税行为了。 比如,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 在这里,我可以告诉这些企业,今后的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另外,我认为有必要再对可疑交易说一下,因为这里面也牵扯到金额。 什么会被判定为可疑交易?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总而言之,就是一句话。 所有规范的金融机构一旦检测到你的交易金额过大,将会向上提交《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2个工作日内会提交。
瀚客商标分享:恒大银行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18271460号“恒大银行”商标由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上。后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3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恒大银行”,该文字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银行”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此种情况属于本条款中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及内容产生误认的情形之一。银行业是国家严格管控的特殊行业,从金融安全角度而言,含有“银行”或“bank”字样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相联系,从而导致误认。因此,不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申请人申请注册含有“银行”或“bank”字样的商标,会被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