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著名品牌dolce&gabanna简称d&g,因为品牌创始人之一stefano gabbana辱华又一次遭集体抵制,中国模特集体罢秀、所有明星拒绝出席、大秀被迫取消、产品被电商下架,辱华者,自取其辱,这是最好的教训。 杜嘉班纳设计师、品牌创始人之一stefano gabbana(图右) 中国向来对外企向来友善,但绝不代表没有底线,有尊重才有买卖。 辱华者,自取其辱 中国,才是我们最珍视的奢侈品。辱华事件后,d&g基本在中国凉透了。 此事在意大利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意大利各大媒体如安莎社、《共和国报》、《晚邮报》等都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 《晚邮报》:中国取消了dolce&gabbana大秀。“中国感到被冒犯”。设计师:“黑客的错。” 《共和国报》:尽管现在设计师们尽一切努力在社交网络上为他们的言论辩解求饶,但(d&g)想再重振中国市场,目前来说似乎不太可能了 尊重消费者是最起码的底线! 品牌应该凸显的是文化差异而不是文化差距。如果真的想要开拓中国市场,连最起码的尊重和了解都没有,还谈何立足? 作为中国人,对任何辱华行为都是零容忍。无论是什么品牌,是什么人,尊重消费者,尊重消费者的国籍是基础。 在这个时代,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但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记得2011年,迪奥当时的首席设计师john galliano,曾在咖啡馆与邻座发生口角后,发出了仇视犹太人和种族歧视的言论。警方查明情况属实后,迪奥公司将其扫地出门,称“他的行为性质恶劣,令人发指。”而此后4年多时间内,这位昔日鼎鼎大名的设计师找不到工作。 这些年想辱华的,都跪下了! 先公开辱华,事后再道歉的套路,这不就是无缘无故打了人一巴掌,然后遭到集体抵制,最后无奈糊弄一句对不起吗?而且道歉毫无诚意。 对一个国家尊重,对国民尊重,对文化尊重,既是一个企业的经营之道,也是每个品牌的伦理底线。西方国家以“自由、平等、多元”自居,没想到竟然有这样的品牌。 这些年辱华倒下的品牌 巴黎世家:2018年4月25日上午11点多,法国balenciaga店铺外,一个中国阿姨指责了插队的外国人,其中一个外国人就动手推了阿姨,并作势要打她。阿姨的儿子冲过去要保护妈妈,一个外国人开始动手打人。网络上国人纷纷表示抵制巴黎世家,后来巴黎世家取消了当日的发售…… 日本pola宝丽在店门口张贴“中国人禁止进入”的事件,日本宝丽知道后力挽狂澜关闭了这家店铺,依然没有什么挽回的可能性。 2017年,因涉嫌辱华,水果姐和名模gigi入境中国惨遭拒,无缘上海维密秀。 香奈儿:2017年香奈儿中国风广告片,亚洲面孔的模特头戴chanel草帽、挑着chanel包包,也遭到了网友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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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征集意见倒计时3天,把握最后机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在11月4日前结束。倒计时3天,大家把握最后机会! 个税改革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法律问题,同时还是社会问题,在各界的期望下,针对综合征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专项附加扣除等方面也产生了一些争议。 如何对个税发表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凯时国际app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所得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字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章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九条 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金庸仙逝,武侠作品竟早被抢注成商标
【商标常识二】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随着全世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倡导,大家对知识产权越来越了解。然而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吗?你知道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吗? 如果你不知道的话,那就跟着hacos瀚客商务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 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1依申请保护 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2依职权保护 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依职权”一词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ex-officio)。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而且海关还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 “主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前,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有关情况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 受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部门是: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