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 申请商标: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 申请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suntory”、“三得利啤酒”、“premiun”、“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图文要素组合而成。“suntory”、 “三得利”是申请人商号及主打商标,其存在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中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字样是基于客观事实而做出的如实描述,并无夸大成分,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在实际销售多年中,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根据以往的审查经验,多个含有“新鲜”、“第一时间”等说明性文字作为构成要素的商标已通过审查并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商评委审理与决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啤酒风味的无酒精饮料”商品上。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当日生产、当日送达、新鲜直送”,夸大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特点,且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suntory”、“三得利”具有显著性,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premium”、“冷藏配送”、“fresh beer”等直接表示商品品质等特点的文字及图形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并为申请人独占使用,且上述文字图形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产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适用于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可能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造成欺骗性后果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premium”、“冷藏配送”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并为申请人独占使用,且上述文字、图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合考虑,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系现行《商标法》对于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所作的修改最为显著、且对商标确权影响最大的条款。关于误认的具体情形,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列明了“质量等特点”和“产地”,对类似于“质量”的商品特点予以了概括性规定。从商标确权实践来看,商品特点除“质量”外,还包括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等,本案所述的“商品品质”亦为其中之一。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使对商标的质量等特点及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消除商标审查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误认”问题上的纷争、保持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 (免费咨询商标,查询是够可以注册,请联系coco: 17846997168) 消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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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客商标分享: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商标驳回复审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成都蜀鑫泉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第15063832号“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商标 申请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易于区分,且有英文加以说明,与成语“心满意足”区别较大,不易误导公众对成语使用的认知,未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商标局已初步审定有该商标其他类别的商品,故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在第27类商品上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商评委审理与决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浴巾、纺织品毛巾、纺织品洗脸巾、搓澡巾、纺织织物、被子、床单(纺织品)、纺织纤维织物、毛巾被、纺织品手帕”商品上。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心满意竹”是对成语“心满意足”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4月29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依法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中的“心满意竹”由成语“心满意足”变化而成,将其中“足”易为“竹”,在成语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浴巾”等常用商品上,易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产生误导,扰乱了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从而判定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不良社会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本案中申请商标由 “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构成,其中“心满意竹”在文字构成上与规范成语“心满意足”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对规范成语的认知,扰乱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本委不予采纳。 综上,在商标评审过程中,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道德风尚”和“不良影响”的界定,不可仅就不文明用语或不良政治影响进行判定,还要综合文化、经济、价值观等多层面影响加以考量,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兼顾良好社会风气的维护和文化的规范与传承,故应从严审理。 (免费咨询商标,查询是否可以注册,请联系coco: 17846997168) 消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瀚客商标分享:渝新欧商标无效宣告案
瀚客商标分享:“金童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广州文铭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第16145908号“金童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 一、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合法的注册主体及使用者,是此次驳回复审的合法主体。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其文字部分中的“金”字设计具有创意,作为商标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商评委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金”字为不规范字,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12月1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依法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中的“金”字为汉字的非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不规范使用汉字,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禁用规定。 一、法条规定及适用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而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二、本案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禁用规定的分析 申请商标构成文字为“金童童”,其中金字的表现形式(如图“”所示)与规范的金字写法不同。该改造字并非是对汉字的规范写法。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在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容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扰乱汉语规范使用秩序和文化公共秩序,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应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三、综合评述 汉字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更是中华民族进行日常交流的主要文字。同时,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汉语内部的方言也是多且复杂,这些都给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人们的交流带来一些困难。作为唯一能够跨越方言隔阂,沟通各兄弟民族交际的汉语就成为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共同语。而汉字,则是记录这种共同语的最好工具。不规范使用汉字,是对中华文明的破坏,将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作为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条款,适用于不规范使用汉字商标的授权审查,完全符合法律精神,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综上,禁止市场主体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臆造出大量的不合规范汉字,能有效规制汉字的准确使用,持续提升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中国文化的健康发展和中华文明成果的良性传承。 (免费咨询商标,查询是够可以注册,请联系coco: 17846997168) 消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