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4502514号“男人咳嗽声”(声音商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为男人的咳嗽声“咳咳”,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可识别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5月25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申请商标为男人咳嗽的声音,指定使用在云计算等服务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申请商标在云计算等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具体是指除《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本条属于兜底条款,借鉴了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禁止获得商标注册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依据。本案涉及对声音商标的显著特征审查。增加声音商标是顺应商标注册的国际发展趋势和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需求而做出的必要调整。声音商标实质审查采用与可视性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包括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相同或近似审查等。但考虑到声音商标的表现形式、使用方式等,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想知道你和你的亲戚朋友所在的行业注册商标分别属于哪一类吗?想入群学习更多知识产权的知识吗? ( 免费咨询商标 快速入群,请联系coco: 1784699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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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客商标分享:“new balance”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0440242号“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刘刚(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珍珠(珠宝)、表等商品上。2014年12月30日,该商标被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其所有的“n”、“nb”、“new balance”注册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在全世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的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在“鞋”商品上已经被我国消费者所广泛知晓而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new balance”商标在我国进行了较为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建立了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消费者熟知。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认定申请人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鞋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new balance”与申请人“new balance”商标字母组合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在消费群体等方面有一定关联性。据此,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new balance”注册在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即从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一方面,要保证对驰名商标较高的保护。从制止他人恶意借助驰名商标声誉打擦边球、傍名牌的目的出发,对于知名度较高、独创性较强、使用在日常消费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为普通大众的在中国已注册驰名商标,对其保护的范围应相对适度放宽。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驰名商标制度的滥用,随意扩大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
瀚客商标分享:“新東陽高尔夫球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6870088号“新東陽高尔夫球场”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福建新东阳体育娱乐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高尔夫球场设施、健身俱乐部等服务上。2013年9月5日,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5年7月23日,商标局作出(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5447号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不予注册。 2015年8月19日,福建新东阳体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上述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申请人创始人麦石来先生与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异议人)之间关于“新东阳”商标的众多案件中,均已在先认定申请人创始人注册“新东阳”及含有“新东阳”文字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故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对此,原异议人提出意见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原异议人存在代表关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恶意明显。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认定,“由于麦石来曾为原异议人的副董事长,现在仍为其董事、股东,并且曾担任由原异议人投资的上海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此能够认定麦石来与原异议人形成代表关系,存在关联关系。同时,本案申请人系麦石来所设立,其行为与麦石来具有主观的合谋,申请人的行为应视为麦石来的行为。麦石来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申请人的名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故申请人可以视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称的代表人。”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提供高尔夫球场设施、健身俱乐部等服务与原异议人“新东阳”商标在台湾地区使用的餐厅业、旅馆、饭店业等服务具有较强关联性。其在未经原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大陆地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未经授权,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之情形。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意在制止代理人、代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该条款中的“代表人”是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对于虽非以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可以视其为代表人,该抢注行为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表人的擅自注册行为。 想知道你和你的亲戚朋友所在的行业注册商标分别属于哪一类吗?想入群学习更多知识产权的知识吗? ( 免费咨询商标 快速入群,请联系coco: 17846997168)